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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施工“安全证”暂扣管理
发布日期:2016-07-29 字号:[ ]

  近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出台《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确保对发生事故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及时作出暂扣处罚,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修订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谁发证、谁立案、谁暂扣”的原则,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实施暂扣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等各项工作。发生安全事故进行立案的责任主体分为4类。其中,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专业承包企业进行立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该专业工程负有管理责任的,按照其履行责任情况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该省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立案,视情况作出暂停或限制其在该省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处理。处理前,允许异议企业陈述、申辩。
  为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还前,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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