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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规定七类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2016-07-29 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括了总则、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附则等内容。
  《规定》指出,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规定》强调,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中的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分为七类:一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二是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三是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四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五是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六是加处罚款;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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