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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伤残津贴水平将提高约6.5%
发布日期:2016-10-09 字号:[ ]

  广东省人社厅近日提高了工伤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和调整了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此外,该厅还计划将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提高6.5%左右。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也进行了修改。上述《通知》明确,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如广州2016年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40元),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省人社厅还就《关于2016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整个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比例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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