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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本月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01 字号:[ ]

  日前,湖北省住建厅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布《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对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先”奖励。获省级以上质量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给予加分;获得“鲁班奖”、“国优奖”及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同类别工程投标时分别给予相应加分。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此外,《办法》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质量目标,发包单位应在6个月之内支付相应的创优奖金。并对“鲁班奖”、“国优奖”及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创优奖金提出具体标准。
《办法》明确,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投标加分办法和工程创优奖励条款。招标单位要求工程质量目标创优的,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签约价中应该包括工程创优奖金,并在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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