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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规定 国企不得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分包
发布日期:2014-08-07 字号:[ ]

  近日,黑龙江省国资委出台政策规定,国有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违反规定引发责任事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通知》规定,对法律法规允许且确需对外分包的,要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公开透明优选分包人,并与分包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有关事项。同时明确要求,企业应严格履行工程资质使用审批手续,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施工工程。严禁巧立合作经营挂靠经营等名目,实为出租本企业工程资质的行为发生。对承包的工程项目,企业或下属企业具有相应工程资质,自己有施工队伍和技术装备,能独立完成施工的,原则上不应对外分包,以切实保证将项目取得的利益留在企业。对违反规定而引发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省国资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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