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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4-29 字号:[ ]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明确自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于4月6日起执行。实施意见遵从“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并详细列出相关数据,可为建筑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参考。
  实施意见明确了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实施依据、费用组成等相关内容。根据实施意见,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实施意见;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在符合相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2年开始,该委就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营改增”课题研究,在基本厘清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抽取了大量典型工程进行实际测算,初步确定了相关计价依据的调整方案。今年,全国“两会”明确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时间,该委进一步加大了对有关政策的研究力度,并与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广泛沟通,最终形成了这一实施意见。(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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