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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调整工程计价规则稳步推进营改增
发布日期:2016-05-17 字号:[ ]

  近日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自本月起,《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在全省范围内试行。这标志着江西省将稳步推进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税部门以及江西省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等相关管理政策,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明确,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即:“税前工程总造价×(1+11%)”。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该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
  依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原则,对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及表格需作相应调整,具体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承担发布。材料(设备)暂估价先按含税价计入综合单价,然后按该办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除税;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按照要求,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和企业税收变化情况的动态跟踪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全省行业营改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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