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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规定新建的城市道路5年不开挖
发布日期:2016-11-24 字号:[ ]

  为减少对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江西省住建厅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应急抢修确需开挖的,允许先开挖,并同时通知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江西省要求各管线权属单位,分别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市政部门报送道路开挖施工计划。未列入道路开挖施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道路开挖。对于能够综合多管线施工的项目,应当合并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等,到市政、公安交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江西省要求在城市新区道路规划设计建设时,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进行道路改造时,应协调各管线工程,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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