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了其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此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再次为建筑企业减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共15条。
该办法规定,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关于预留金额,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该办法还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7.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该办法引人关注的缺陷责任期问题,明确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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