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换证范围和换证程序方面,通知要求企业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2016年12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停止受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企业换证申请。
通知还说明有关要求:一是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未换证的企业申请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三是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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